肇庆市端州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建/构筑物工程)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9:15:43 14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并达到验收标准;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行为;4)已完成配套工程;5)项目用地范围内周边环境建设符合相关标准;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齐全、真实。7)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相关认可文件。

二、办理材料

含规划规定的拆迁完成情况的说明1份

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夜景效果要求的提供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需校验原件

已交档案馆的,提交复印件需城建档案馆盖章。

已交档案馆的,提交复印件需城建档案馆盖章。

含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绿化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完毕退还申请人。

需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的

需具有相应规划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编制的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各层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市政、绿化及建设过程有关规划修改的批件,验收完毕退还申请人。需盖竣工图章

有违法建设的工程提供。

有临时建设的工程提供。

属端州区范围内的项目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签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建(构)筑物工程)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签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审核意见。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城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建(构)筑物工程)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以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核实手续;不予办理核实手续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归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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