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存在所谓的一般条款在学界仍有争论。目前主要有三派观点,即“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以及“有限的一般条款说”。“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11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法定主义说”则持相反意见,理由在于:第一,法条通过“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限定了该条款乃至该法的适用范围;第二,从法律条文的一般关系看,通常确立“一般条款”的立法,都会在下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时添加类似“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性条款,而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有限的一般条款说”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行政机关不能依据该条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条只对司法机关有意义,对行政机关不具有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条款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增加了“以电子侵入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同时规定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以往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仅限于经营者,现在扩大到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大大增加了民事赔偿的力度。首先,增加了惩罚性赔偿,以往商业秘密侵权的判赔金额基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所获利益。现在经营者如果被查实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金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金额。其次,以往被侵权方损失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酌定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金额以下的赔偿,现在,法院酌情判决的金额从三百万元增加为五百万元。
第四,增加行政处罚的力度。首先,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将处罚对象从经营者扩大到“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增加处罚金额,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惩罚,罚款从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增加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从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增加为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第五,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以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张侵权方当然应该负担完全的责任,但是根据新法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只要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要由侵权方来举证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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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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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8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非常大。它是宏观经济活动中限制市场恶意竞争的有效法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详细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设和完善竞争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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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内容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9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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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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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9回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的答案如下: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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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简介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