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哪些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3 08:11:23 421 人看过

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有: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医疗诉讼中医生应如何举证证明无责任

医疗诉讼中并不是由法官来决定医院应该负多大责任,而是将病历资料交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过错、损害后果和之间的因果关系。医患双方分别陈述观点,并举证证明,由鉴定机构最终判定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判定过错参与度,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法官裁量赔偿额度的重要依据。因此,鉴定机构的听证会是最重要的,一定要拿出最有力的证据。

(1)需要证明医方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证明诊疗行为无过错需要针对患方质疑的要点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治医生是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医生,护士具有执业证。(人员资质合法)

医院有治疗某某疾病、实施某种手术、开设某种诊疗项目的资质。(医院资质合法)

患者症状符合某种疾病的诊断标准,诊断正确。(诊断明确)

采用此治疗方案是符合教科书、诊疗指南、专家共识或相关文献证据的。(方案合理)

患者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医疗器械有使用适应症,无禁忌症,质量合格。(手术、医疗器械选择得当)

有药物应用适应症,无禁忌症,药物之间没有配伍禁忌;血液制品来源合法,输血流程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药物、血液制品应用合理)

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均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及时告知病情,均签字为证。(履行了告知义务)

治疗/手术前完善检查谨慎评估,治疗/手术中小心、仔细地处理,治疗/手术后密切观察、加强护理。(尽到了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

病情出现变化时,积极检查、请示上级医师、会诊、治疗、抢救、转诊。(尽到了诊疗义务)

(2)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损害后果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导致的,是疾病发展的必然结果。

积极的诊疗行为也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患者的损害后果在住院前就存在,而非在治疗过程中新发生的。

治疗疾病的过程必然会造成损害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患者属于某种特殊体质,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是不可预见的。

另外,从与患者和家属的前期沟通和诉状中都可以发现患方的主要观点,针对这些观点进行反击才能有效降低诉讼风险,拉低责任比例,减少赔偿额度。

总之,对于医生来说,医疗诉讼是不能回避的现实,只有在了解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之后,医生才能真正在工作中学会规避风险。学会出庭应诉其实并不重要,毕竟会有医院的法务来帮助你,关键是在日常工作中就小心谨慎地按照游戏规则准备有利证据才是最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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