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2001]粤高法行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1-8-20
执行日期:2001-8-20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有些法院对怎样把握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者的界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实践中对上述案件的受理条件把握不一。为了统一全省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条件,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没有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非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提起行政诉讼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直接受理;对于起诉人在诉状中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在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写明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只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也应先予受理,如果认为诉状内容欠缺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原告补充诉讼请求。原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对诉讼请求已作补正的,人民法院不宜将该起诉认定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若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拒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可将该起诉认定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4)项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已经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起诉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上述意见,供各级法院在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审理中参考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行政庭、立案庭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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