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不安抗辩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06 21:48:20 285 人看过

不安抗辩权,意即在存在着履行顺序上的先后规定的双务合同情况下,应当首先履行相应义务的一方,倘若拥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无法按期履行的状况时,在对方当事人尚未完全履行义务或者未能就合同履行事宜提供有效担保行为发生之前,该方有权暂时停止相应的合同服务履行。

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如下所述:第一,当事人必须以相同的双务合同作为基础,双方均承担着各自不同的债务责任;

其次,当事人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必须存在明确的履行前后次序关系;

最后,在后履行的当事人出现实际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其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视为条件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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