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权属有何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8:23:08 111 人看过

1、为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办理土地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或者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决定。第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根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未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案》(以下简称第六十条)实施后,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中,开发商和使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和其他依法保留的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土地改革中,原铁路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和新铁路两侧未征用的土地都属于农民。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的防护用地和其他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公路用地,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电力、通信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如果国有电力通信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手续尚未办妥,该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确定为电力通信事业单位的其他权利。解放后军队收受的敌伪不动产和人民政府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河堤内的土地和河堤外的土地,以及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无河堤河流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但在土地改革期间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国家尚未征用,仍由农民使用的除外农民集体,属于国家。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航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未被征收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建设对全部农民集体进行了安置和土地调整后,搬迁农民集体的原土地转为国有。但是,国家对移民后仍由原集体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征收的,其所有权不变。

由于国家建设用地被征用,农民集体制度被废除或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人口,未被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继续使用原土地的,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企业合并的,被合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办理有关手续后,转为国有。乡(镇)企业按照国家建设征地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乡(镇)村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1962年9月第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改造前的个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六十条》颁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地条例》颁布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P>1;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3。给予一定补偿或者安置劳动力;

4。它收到了农民的集体礼物。它购买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由农民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转变为全民所有或城市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

从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地条例》颁布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行为,经过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住房使用。

除上述情形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者将土地返还农民集体。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农民非法占用的土地,必须依法处理,才能确定土地所有权。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滥占耕地的通知》公布前,全民所有制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处理后可以恢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交还给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租赁时按规定办理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可以根据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八条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法律不能证明争议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本条例结合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的实践经验。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变造、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查封、拘留、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第三人书面确认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债权人自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保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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