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该是协议书。所谓协议书,就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当双方发生争议时,此协议就要经过法律的确认,包括仲裁或法院的判决。所以严格来说,法律文书代有强制力的,如果你不执行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协议书就没有这个强制后果,而且其协议在双方发生分歧时,还有一个需要法律确认的一个程序。
涉外合同文书如何送达
涉外合同诉讼中,涉外合同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依受送达人居住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当事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规定的方式送达;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当事人,不论其是否属于外国国籍,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涉外合同诉讼文书的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列七种方式机芯涉外合同诉讼文书的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时,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关系,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3)由我国驻外国使馆、领事馆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是基于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既不应通过外国的司法机关送达,又不能由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而确立的送达方式,它也是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在涉外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因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能直接接受我国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委托有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诉讼代理人经被代理人授权,可代为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代为接送诉讼文书是代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一种内容。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包括两种情况:涉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组织,人民法院不便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这些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涉外诉讼的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未设代表机构,但在我国有它的分支机构或它的业务代办人,如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有权代表外国企业或组织进行活动,其活动的结果由该企业或组织承受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该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
(6)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邮寄送达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我国人民法院在采用的邮寄送达方式时,要注意被送达国的立法和实践是否允许使用该方式,如果使用不当,会引起外交上的冲突。
该项还规定:“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这里的“各种情况”,是指各种正常情况,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除外。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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