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与听证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4:50 152 人看过

一、质证与听证的区别

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质证,就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通过质证,可以使当事人相互核实证据,因此质证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

二、应该组织听证的情形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三、听证与开庭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院听证程序一般是在案件执行阶段,因该执行案件出现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法院执行部门会通知各方当事人参与听证,因此听证大多属于行政程序,而开庭是司法程序。

2、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是对整个案件的审理与进行决策。

3、两者的作用不同:听证必须为庭审工作做准备,或者是发挥其调节功能,调解结案,来减轻庭审的负担。在有些民事审判中,调解是不可或缺的先行程序。因此听证是为开庭做准备的,通过听证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审理,庭审则是正规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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