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级法律的规定相冲突的;(三)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广州市劳动保障局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本局制定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质量,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定、修改并公开发布,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核、审查、公开、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不得以函的形式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对本局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不应偏离原意。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和起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和起草工作由局各业务处室负责。
涉及多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局各相关处室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如参加处室属同一局领导分管的,由局分管领导指定主办处室;如参加处室属不同的局领导分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处室。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根据下年度业务工作需要,提出制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书》。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及材料包括:计划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说明、项目负责人、起草的主(协)办处室、草拟及呈批的时间安排、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
第九条各处室申报的项目,已有比较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行性报告的可列为正式项目;缺乏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可行性报告的列为预备项目。
第十条法规处根据各处室提交的《项目建议书》,结合实际情况汇总编制本局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核,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因客观情况变化、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原因必须调整计划或增加项目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确定后,各处室(或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处室)应当明确各项目的起草人员和完成初稿时限,按照计划进行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深入调查、论证,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媒体讨论、网络征询和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涉及较大决策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初稿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制定目的和法律法规依据,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应明确具体、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二)应对文件的适用范围、执行主体、所规范的内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全面规定;
(三)文稿的格式体例应符合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练、内容完整,并对专门术语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送法规处审核。
第三章审核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统一审核、协调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起草处室送审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初稿;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其中对涉及较大决策、内容广泛、篇幅较长的,应当对重点条款进行注释;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四)征求省劳动保障部门、本局系统内部和其他单位意见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要点:
(一)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解决当前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抵触,与现有的规定是否交叉、重复;
(三)文稿的体例、结构是否符合规范;
(四)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能的问题,是否已协调一致。
第十九条法规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起草处室应当按照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补充修改,形成修改稿。
在此过程中,如法规处与业务处之间经协调不能对某些内容达成共识,由法规处将问题提交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进行协调,仍有分歧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再行协调,仍未统一的,将分歧意见在修改稿中进行表述。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经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起草处室按照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法规处,法规处核定并起草规范性文件送审函,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局长签署,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由本局主办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处室送联合发文部门会签后?由法规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市政府法制机构退回本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协同起草处室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涉及重要问题的仍应报局领导或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列入市人大或市政府下年度立法计划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办理,并同时提交法规、规章草案,由法规处负责申报立项。
第二十五条本局代市人大、市政府起草或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后,送审稿由法规处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签发、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由局长签署后发布。经局长签发的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的,须书面报请签发人同意。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
婚假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01人看过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规性有何要求?
263人看过
-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
9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法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106人看过
-
法院如何认定行政诉讼文件的真实性?
317人看过
-
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明细划分
61人看过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
行政诉讼中法院如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文件?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谓“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时如何确定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所谓“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
行政诉讼中的法院是怎么去认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1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
-
行政复议审查规范性文件具体是如何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1《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
-
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如何呢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6《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其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对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