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转包工人受伤发包单位也要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3:30:25 153 人看过

日前,我市一家建设公司承包了一处市政工程,并将其中人行道浇灌工程的劳务工作转包给包工头李某,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李某为依约完成工程,雇佣了张某等十余位农民工,并租用了一台浇灌泵车,操作人员为王某。张某配合泵车进行施工作业时,因王某违规在高压线下进行操作,泵车上臂不慎触及高压电线,致使抱着泵车管施工的张某被电流击中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申请工伤赔偿,而建设公司认为,伤者张某与其无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张某是包工头李某所雇佣的农民工,是李某发放工资,并由李某进行管理,因此,张某是李某的人,不是公司的人,与公司无劳动关系。除此,建设公司已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将这块工程分包了出去,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违规操作,建设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伤者送医救治,已尽到义务。所以,建设公司认为应由李某或泵车操作人员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公司与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劳动者受伤是第三人操作失误造成的,那么建设公司是否应予免责?昨天,笔者采访了市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建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建设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规作为公法,对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主要视其是否具备构成工伤的要素。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是私法规范的内容,与公法属于两个不同范畴。

据了解,一般的工伤保险责任,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而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建设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但建设公司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笔者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建筑公司都有转包工程,而转包后雇工在工作中有受伤情况,却不知道用工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责任。

此外,人社部门也表示,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司法层面确定了用工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追偿权的确定,明晰了用工单位、承包人和受伤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使劳动者得到及时诊疗和补偿,也有利于明确建设公司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规避基金流失风险,便于用工单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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