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罪行或不同种罪行,或与已掌握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且未交代同种罪行,可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要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到案,对于没有到案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下列内容改写为100字的,保持原意不变。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并且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一)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二)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犯罪自首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就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其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已到案,对于没有到案的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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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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