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4 21:30:44 78 人看过

(一)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十)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一)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三人。

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各种费用,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裁判规则7条

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案号】(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李帅帅诉上海通用富士冷机有限公司、上海工商信息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要旨:1.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即使自身存在一般性过错,亦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2.学校应就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校未对实习单位尽到必要督促义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实习生的伤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在城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派出实习)中受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该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2期(总第230期)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担任其监护人的村委会具有原告资格,有权主张赔偿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但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村委会诉王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05月07日第7版

4.死亡赔偿金属于赔偿请求权人共同共有,法院应综合多种因素合理分配——郭先菊、余春莲诉杨清平财产分割案

案例要旨:1.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死者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原则上由赔偿权利人共同取得,属于权利人共同共有。权利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2.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赔偿请求权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赔偿请求权人的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分配,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案号】(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

5.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沈少红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工作在城镇,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其消费地和居住地均在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其住所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案号】(2013)双流民初字第907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李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违背受害人主观意愿的情况下,多次发送不良信息,导致受害人患创伤后应激障碍,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损,受害人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0)宁民终字第12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7.管理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人身损害,由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施洪权诉顾伟等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见义勇为救助他人,与被救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因救助他人而导致身体受损,为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支出的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管理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偿付管理人因伤造成的损失。

【案号】(2001)通中民终字第152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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