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倒电线男婴烫伤获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7:16 400 人看过

2010年5月,小涛的父母在朝阳区一新村内经营早点生意。那天陈某驾车驶过,绑在车辆上的货物与悬挂在道路上方的电线相互接触,电线被刮,导致电线一端连接的豆浆机倒地。林女士抱着3个月大的儿子小涛被豆浆机内的液体烫伤。事故发生后,男婴随即被送至附近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为烫伤浅Ⅱ°35%,深Ⅱ°8%,头面颈、躯干、四肢,住院37天。该事故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小涛的代理人表示,经抢救,虽然挽救了小涛的生命,但是给小涛及其监护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经济损失。要求车辆的所有人、司机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09572元。

陈某不同意小涛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小涛父母是占用公共道路经营早点,且私自拉设的电线离路面的高度不够,又横穿马路。此外,当地新村规定不允许早上九点后卖早点,可事发时已是早上九点四十分,小涛家还在经营早点。故其认为对于小涛所受伤,其监护人存在过错。

同时,车辆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均不同意小涛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表示,本案造成第三方伤害的是车辆上装载的货物,而非车辆本身,不符合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学的近因原则。案件审理中,经鉴定中心鉴定小涛全身烫伤致大面积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

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系陈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所致,同时因为事故发生时陈某是车辆所属公司的雇员,所以对于小涛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车辆所属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为肇事车辆刮到得电线是小涛的父母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进行拉设的,该行为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小涛的父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对车辆所属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情减轻。

同时法院认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事故发生于肇事车的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称该事故是车载货物造成他人伤害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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