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中的两罚制原则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7:15:17 421 人看过

两罚制,亦称两罚原则,是指对法人犯罪既处罚法人中的自然人,同时也处罚法人。对法人中有责任的自然人的处罚,既可以判处执行自由刑,也可以判决执行其他刑罚,但生命刑几乎没有。对法人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财产刑。应该说,对法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质上是让他们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两罚制克服了代罚制和直接处罚制的弊端,符合法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对法人犯罪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现实依据

2006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时,要对驾驶员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抛弃了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刚刚建立起来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两罚制”。

2001年10月,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颁布了《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在我国正式确定了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这个交通部部门规章还第一次在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处罚领域体现了“两罚制”观念。该规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对营运车车主进行处罚具备行政处罚成立的构成条件:首先,营运车车主在主观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违章故意。营运车车主在聘用机动车驾驶员前,应依法对驾驶员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进行查验,证件齐全的才可以聘用,并在聘用时对驾驶员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其次,客观上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道路运输经营直接关系着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货主的财产利益,而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车辆的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的素质。如果营运车车主聘用了不具备相关条件的驾驶员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必然使道路运输的安全系数大为降低,从而对旅客和货主的利益造成潜在或实际的侵害,影响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交通部7号令”确立我国的营业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以后,对全面提高营业性驾驶员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推行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各地运输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伪造从业资格证,有的甚至泛滥成灾。如安徽某县运政稽查大队,仅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查获伪造从业资格证300余本。

综上所述,在道路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罚中,尤其是在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中,应该保留“两罚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可以依法设立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建议在交通部门正在制定的某些规章中,在有关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管理的法律责任条款中,重新使用“两罚制”。

二、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这实际上意味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到有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该同时对驾驶员和聘用这名驾驶员的营运车车主进行相应形式和幅度的行政处罚(驾驶员与车主为同一人的,应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这可以看成是一种新形式的“两罚制”。

这类相应的处罚对我国的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了重大的作用。我国规定这类机动车驾驶者在进行相应的驾驶时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如没有这类证书的,我国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机动车相关文章
  • 定金罚则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一方违约怎么赔偿损失的(一)对方违约赔偿分两种情况: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2、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
    2023-03-31
    48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诉讼的立案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诉讼立案的条件通常有以下三个:第一、拥有能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第二、拥有可以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第三、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一、申请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
    2023-03-15
    219人看过
  • 中外交通规则有哪些内容
    1、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9)通过陡坡、横穿
    2023-02-21
    342人看过
  • 中外交通规则有哪些内容
    一、中外交通规则有哪些内容1、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必须遵守哪些交通规定?(1)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应到车辆管理机关注册、办证和砸钢印。(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的车闸、车铃,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3)须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各种规定。(4)车辆、行人须各行其道,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当需要借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通行时,应当让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或人行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通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则要靠右边行驶,但不能紧靠右边的行人。(5)醉酒的人不准驾驶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6)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7)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8)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的
    2023-04-26
    109人看过
  • 数罪并罚原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1)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
    2023-02-04
    380人看过
  • 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彻底中止犯罪的意图,即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意图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2023-06-03
    115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
    词条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机动车
    相关咨询
    • 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处罚原则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8
      移交刑事案件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下,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规定的处罚原则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0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3、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
    • 离婚案件中的证据原则有哪些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所陈述事实的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其证据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提交时应注意注明手机型号、发送接收的时间、发信人的手机
    • 以两罚制原则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对法人犯罪既处罚法人中的自然人,同时也处罚法人。对法人中有责任的自然人的处罚,既可以判处执行自由刑,也可以判决执行其他刑罚,但生命刑几乎没有。对法人的处罚,一般仅限于财产刑。应该说,对法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质上是让他们承担连带的刑事责任。两罚制克服了代罚制和直接处罚制的弊端,符合法人犯罪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对法人犯罪刑罚目的的实现。
    •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原则都有哪些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24
      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有什么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1、交强险的赔付是没有免责情形的,就是无论车辆事故是何原因发生的,有无其他违法行为,交强险都是要赔付的,仅有一点是不赔付的,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个情形。 2、在事故中,保险赔付的优先性和比例原则。交强险是要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