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独立的罪名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8:11:52 394 人看过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至于如何确定罪名,除了要考虑防卫过当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以外,还要考察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罪过形式。通说认为,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但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据此,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重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则成立故意伤害罪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这表明防卫过当人的主观恶性小;防卫过当是在紧迫情况下造成的,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这样规定也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

一、如何避免防卫过当?

(一)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面对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具体讲,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卫客体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不能针对合法行为反击。二是紧迫性,即合法权益正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和威胁之下,若不及时采取防御行动便无法得到保护。三是针对性,即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针对无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四是防卫故意,即防卫人主观上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的意志。

(二)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间属于普通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从实质上讲,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如果防卫客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依法享有无限度防卫权,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没有必要继续考察普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问题。

(三)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从刑法理论看,防卫过当对发生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大多表现为过失,少数表现为放纵的间接故意。将重伤以上界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标准,既切合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也体现了损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卫强度的明显性。假如将轻伤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就等同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入罪标准;鉴于这种由合法行为转化而来的防卫过当明显小于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的社会危害性,势必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如果将轻伤后果设定为防卫过当的入罪起点,对防卫人而言显然是一种苛求,不利于达成正当防卫实践;更不用说将轻伤视为重大损害,在语法上犯了语法逻辑错误。

因此,一个防卫行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以下损伤后果,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四)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如果具有防卫性质,手段和强度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并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就会构成防卫过当。为了避免构成防卫过当,在遇到危险的时候,为了保护我们自己,我们应该手段和强度未明显超出防卫必要性、限度性或者不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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