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
一、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相同之处:
1.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完成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从仲裁的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标志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
2.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若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二者的不同之处:
1.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仲裁调解书是自送达签收之日起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是双方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仲裁调解书作出后并不是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完成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若反悔,之前达成的调解协议亦无效。
2.二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对于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不能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若对方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中书写的裁决结果,若当事人对此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的例外。
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均是法律文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无论出具哪种文书,均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
二、劳动调解工作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4、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5、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管辖错误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00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在第十四条似乎给了异议人(被申请人)一条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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