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留置权怎么实践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就有规定,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限,但货物属于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那么在此期间如果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到期债务的,留置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协商将留置货物进行折价、变卖、拍卖处理,留置权人就价款优先受偿。
二、行使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和质押权相似,债权人占有该物,因此权利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物的义务,在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因自身行为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留置权人如果丧失对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人一定要保管好留置物,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三、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位
在债的受偿顺位制度中,有担保的债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受偿,那么设定了担保的债之间怎么确定受偿的优先顺位呢?根据我国《民法典》对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同一动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质押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分别设立了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见,留置权的担保效力是优于抵押权和质押权的,也因此,设立留置权的条件比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条件要严格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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