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分别是什么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分别是:
1.发包方责任:
(1)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证件造成施工中断;
(2)未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造成返工;
(3)开工前未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影响工期;
(4)应安排现场责任人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现场日常事务;
(5)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方原因影响工期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等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7)组织承包方共同商定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办理竣工验收事宜,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方责任:
(1)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包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补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双方也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顺延工期。对于因为发包人违约而延误的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4.继续履行。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三、与发包方签定的合同如何转让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不得转让,但总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约定,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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