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20:11:15 464 人看过

抢救行为是指在患者生命垂危,医务人员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在采取其他救治措施难以达到目的情况下,迫不得巳采取的紧急救护措施。抢救行为从表面上看给患者带来一定的损害,但其目的却是为了保全患者的生命,是对患者有益的行为为,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无故意也无过失,所以抢救行为地医疗过程中正当、合法的行为。只要抢救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务人员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1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可见,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抢救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受到疾病的侵袭,具有生命危险,为了挽救他的生命、治愈疾病,才能实施抢救行为。

2、必须是患者的生命处于垂危状态,情况紧急,若不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患者将有生命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现实的(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臆想的)和正在发生的(即不是尚未发生的或己经发生的)。对于危险状态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即把病情的实际状况与医务人员主观认识情况结合起来加以考虑,才能正确地抉择判断是否抢救行为。如果医师单凭主观想象,虚幻地以为存在需要采取抢救行为的危险,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为假想的危险。医师对假想的危险实施了抢救行为,造成了不必要的操害,一般是要承担责任的。

3、必须是在不得己的情况下,即采取其他治疗措施都不可能使患者脱离危险,才能实施抢救行为。如果医务人员没有必要采取危险性的或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治疗措施,即可保全患者的生命,就应当对患者采取无任何危险性安全治疗措施。

4、抢救措施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首先,应当明确有些具有危险性的治疗措施,并不一定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医务人员在实施这种抢救行为时不应当尽力避免太危险的发生,不损害患者机体的功能。

其次,当形势决定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损害时,也应当做到:

(1)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能超过想要争取的治疗效果给愚昧无知带来的利益;

(2)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尽可能最小。也就是说,在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尽可能避免不必在的损害。

5、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对待。如果医务人员在实施抢救行为时,有医疗操作规程等失职行为,并因此导致了患者不良后果的发生,医务人员对此亦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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