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
(有期徒刑、拘役用)
(
)
刑
字第
号
:
罪犯
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
│姓
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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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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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
主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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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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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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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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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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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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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
│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入卷法院
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2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
罪犯
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
│姓
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
│
├─────┼──┴───┴───┴────┴───────┴────┴─────┤
│家庭住址
│
│
├─────┼─────────────┬─────┬──────────────┤
│罪
名
│
│
主
刑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羁押抵刑
│
年
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
├─────┼───────┴─────┴────────────────────┤
│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
│
├─────┼──────────────────────────────────┤
│执行根据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
│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送交执行单位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3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
已于
年
月
日送往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4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罪犯
:
你犯
罪,经依法判处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刑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羁押抵刑:
年
个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1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通知罪犯羁押单位交付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的抬头和“执行根据”栏的填写,参阅无期徒刑案件用的执行通知书的说明第二条和第三条。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复印件、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四、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应当画上一道斜线“/”。
有期徒刑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应当交付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在拘役所执行;对于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3.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其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等。
4.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5.判决、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监狱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公安机关将执行通知书退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监狱不予收监的罪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暂于监外执行规定的,应当决定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
6.执行机关将罪犯收押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告知所犯罪名、刑期及执行的地址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后,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的五大主刑之一,也是适用最广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相较于无期徒刑来说,其在法院宣判时就宣布了具体刑期,但无期徒刑就不宣布具体刑期,而是在服刑期间如果有减刑的情况才会宣布具体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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