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5:22:08 297 人看过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

2、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处理学生伤害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当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学校承担公平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确定责任时,只有在不能根据过错确定责任,或依据过错确定赔偿明显有失公平,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第二,虽然学校的行为没有过错,但却从该行为中有所受益,应承担公平责任。

二、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有哪些责任

(一)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不负有监护责任

监护人一般应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近亲属中产生,特殊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学校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可能性,学校也就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同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另外,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当然形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责任。

(二)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无有关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之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以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之义务,不能以其无事先约定而可以免除过错责任。

(三)学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我国目前的学校多数为公立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交费让学生上学,学生在校读书,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学校履行的是一种社会义务。

双方的法律关系归责只能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如下:

1、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结果是客观存在的;

2、要确定学校的行为是否对学生关于法律上的人身权利构成侵权;

3、在确定学生的损害结果与学校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4、根据学校的过错责任确定其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

(四)教师的批评教育等教育管理行为分析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二)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三)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0日 07: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护权相关文章
  • 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自己的主观过错而对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该承担责任的原则;在高校中,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相对于社会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缺少经验,但这并不能表明高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2.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是什么一、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是什么?二、人身伤害的种类包括哪些?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正)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划分成如下几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
    2023-07-22
    243人看过
  •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不要负责
    一、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不要负责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学校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三、《民法典》伤害罪相关规定第一千
    2023-06-15
    70人看过
  •  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在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时,确定赔偿医疗费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凭据,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可以确定赔偿医疗费的标准。护理费则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而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总之,在确定赔偿医疗费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当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时,应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凭据(如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来确定赔偿医疗费的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 疗 费 用 如 何 确 定 ?医疗费用的确定是医疗纠纷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医疗费用的确定上,需要考虑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以及医疗费用的可承受性。医疗行为的合法性是医疗费用确定的前提。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医疗
    2023-09-08
    469人看过
  • 学生出伤害事故四情形学校免责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昨日在榕召开的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审议。《草案》就校园安全事故责任作出规定,四种情形下,学校可不承担责任。法规适用范围含少年宫、少体校根据《草案》,该法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及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确定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管部门,应制止、查处校门及其两侧50米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行为。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学校应当优先救助学生,事后应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减少不良影响。学校尽职的4种事故可免责省
    2023-06-06
    196人看过
  • 被监护人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监护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赋于监护人有精心监护被监护人之义务。对被监护人不仅要言传身教,而且要全面、细致尽其教养、培育之责任。基于监护人的特殊地位和责任,法律对其要求十分严格。在被监护人侵权中,只要有被监护人侵权损害他人之事实,则推定监护人有过错,换句话说,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责任,没有过错的,该事由仅成为减轻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该事由的存在,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因为监护义务是十分广泛而又难以穷尽的,加重监护义务,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尽到监护责任,并非圆满地履行了监护义务。故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2、被监护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幼儿
    2023-06-18
    194人看过
  •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确定施工人的过错时,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不存在过错,方免予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存在过错。在地面施工致害责任中适用过错推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定方法,是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要达到这种要求,施工人设置的明显标志和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应当足以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尽到通常的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设置明显的标志是对他人发出警示,提醒他人注意并防范潜在的危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是为了使他人可能的涉险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大大降低甚至避免。施工人只有尽到了这两方面的义务,才可以被认为没有过错。不仅如此,施工人对其设置的明显标记和保障安全的防范设施应当达到措施有力,确保安全的程度;同时,对这些设施负有维护义务
    2023-06-05
    88人看过
  • 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
    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1、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2、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一、医疗损害的责任是多数观点认为,医疗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规则原则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损害中的表现就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损害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鼻子整歪了该怎么索要赔偿在医院发生医疗损害时,若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医院不同意赔偿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违约责任的方式维权(前提是有合同存在),手术失败属于违约,可以要求医院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造成人体其他损失的,要求赔偿相应损失。选择侵权责任的方式维权,手术失败,鼻子又矮又肿,损害健康权,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三、一般毁容赔偿标准毁容赔偿标准:首先可以选择和医院协商,也可以申请做医疗鉴定,鉴定医院的事故责任有多大,请求赔偿,如
    2023-04-04
    314人看过
  • 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
    2023-06-20
    367人看过
  • 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是什么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我们可以将“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界定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因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正确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致他人人身损害所引发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2023-06-13
    291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超车引发事故的归责原则
    该段内容讲述了超车时发生事故时责任的划分。根据场景不同,责任归属有所不同。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如果是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超车时发生事故,责任的划分与超车时的场景有关。若是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若是变换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行驶内的车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变道车负全责。 " 弯 道 超 车 事 故 责 任 划 分 "弯道超车是一种常见的驾驶行为,但在发生事故时,责任划分却往往存在争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在弯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车。如果机动车在弯道内发生事故,则根据事故情况可以进行责任划分。一般情况下,在弯道内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但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例
    2023-09-02
    267人看过
  •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基础理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争议一般只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以下称受害者)之间发生,因而本文所论交通事故仅限制在此范围内。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般侵权或是特殊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应该对其作出怎样的立法选择和司法处理,如何在一定的经济文化背景中对致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进行恰当的平衡,如何既保证交通秩序又兼顾个别交通事故的公正处理结果以上诸多疑问不建立在对交通事故多视角地考察上,是很难得出正确结论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交通事故处理曾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①人的本质属性首要在于社会属性,而社会对人的基本要求便是理性,即人应理智地以思维控制自己的身体和行动。既然如此,那么法律就必然做出如下回应:当人谨慎、理智地控制自己时,法律应予肯定,如此社会才能保持在理性的秩序中;人只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绝不应在正常理智之外承担不可预知、不能控制的风险,否则便意味着人在意志和身体上
    2023-06-05
    217人看过
  • 施工事故赔偿归责原则详解
    >[提要]用人单位(雇主)负有为劳动者(雇员)提供适于劳动的安全工作环境、条件的义务。劳动者(雇员)是利用用人单位(雇主)提供的劳动条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损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条件(如工作的危险性)或物件(如机械)造成的。..。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
    2023-07-02
    177人看过
  • 共同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分担原则
    原则一:正确确认共同参与人是否是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才能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或者进行主、从犯等的划分,做到罚当其罪;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就应当各负其责,有的可能还不构成犯罪。原则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就在于: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罪刑均衡。故意伤害罪中的共同参与人怎么认定责任应根据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共同犯罪的要求,首先确认各参与人是否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才能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或者进行主、从犯等的划分,分别划分责任;如果不能认定共同犯罪,共同参与人就应当各负其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023-07-16
    273人看过
  •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如何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
    2023-06-08
    401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护权
    词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更多>

    #监护权
    相关咨询
    •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归责原则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1
      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什么,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5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未成年学生受到第三人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学校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责任。 (二)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
    •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2
      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4、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那么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 5、教师履行
    •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循什么原则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13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学校承担责任遵循的法律原则民事法律责任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依据的法律原则: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学校的安全职责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包括哪些学生伤害责任包括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1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