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0:34:34 477 人看过

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瑕疵出资股东的有限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回出资的,仅限于自利股东的财产权利,如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不包括股东的表决权和知情权。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消除了学界和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关于瑕疵股东权利范围有限的争议。实际上,出资有瑕疵的股东首先应当限制其表决权。因为“资本多数”是公司表决机制设定的基本价值,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对价,表决权是股东权利的首要权利。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风险和责任。试想,一个承诺投资1亿元却实际投资100万元的股东,与公司的利益约束和风险承担相比,怎么可能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从公司而不是自己的角度来行使他的表决权?至于知情权,现行《公司法》没有规定其持股的时间和比例,因此没有对知情权进行限制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三)规定了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撤回出资的权利限制条件,即:,应当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以有效决议的形式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不自然地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权利,这是股东权利限制的程序要求。

股东大会作出限制瑕疵出资股东权利的决议时,瑕疵出资股东为小股东的,决议顺利通过;瑕疵出资股东为大股东的,决议顺利通过,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表决机制,如果没有对公司章程中有关事项的回避表决作出规定,很难作出有效的决议,使这种有效的约束机制形同虚设。因此,在公司成立时,有必要以高度的预见性对公司章程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明确瑕疵股东权利限制的具体规定。(3)股东权利有限期一般来说,在出资瑕疵的股东采取措施改正出资之前,股东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有限的权利可以追溯到公司成立或者增资时。但是,对于实物出资的股东,其所有权只有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转让,因为出资涉及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登记两个方面,其中一个未完成的,将构成瑕疵出资。司法解释(三)对未实物交付或者未转让的瑕疵出资规定了不同的期限。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投资者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出资;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投资者实际交付公司使用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主张。投资者已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投资者已交付公司,在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实物出资的瑕疵股东,已交付实物但未办理产权手续的,在办理过户手续后,自实物交付之日起享有股东权利已办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实物的股东,其股东权利自实物交付之日起享有。在办理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实物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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