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21:20:17 218 人看过

一、什么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二、什么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债务于债务承担合同成立时移转于该第三人。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原债务人则脱离合同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行为,不以特定方式为必要。只要当事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即可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可证明债权人已经同意由该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承担合同即应有效。而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债务,对其并无不利,所以一般不会予以反对。即使反对,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也愿意接受,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但在有偿的债务承担中,因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或者消灭自己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则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利益。例如原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交付某种货物的债务,第三人另以同种类货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债务人的货物积压;原债务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较向债权人履行更为不利等。在这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该第三人提出异议,并可对抗该第三人对自己的求偿请求权。在实务上,处理时应使该第三人就债务承担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不受债务承担的影响。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于第三人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的订立及其效力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例如,第三人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债务承担不得有违法原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无瑕疵等等。债务承担合同有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债务人仍应负担其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18: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如何界定的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如何界定的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谓之并存的债务承担或重叠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二、并存债务承担的要件并存的债务承担,在要件构成上大体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因而也包括:1.债务具有可转移性此要件同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此不赘述。2.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此,与免责的债务承担不同之处在于:若由债权人和承担人直接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则不问债务人的意思,该合
    2023-10-10
    165人看过
  • 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免责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履行承担。又称为债务清偿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山第三人代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在履行承担中契约之当事人为第三人(即此契约之债务人),与债务人,(此契约之债权人),契约之标的为履行债务人对于他人之债务。让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义务都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的。但履行承担因第三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得到实现;有利于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同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如果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或者根据合同性质并不要求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第三人的代为履行自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履行承担与债务承担在外观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原来存在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二者的法律效果迥然有别,对二者的区分直接影响
    2023-05-02
    343人看过
  • 什么是合同债务的承担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承担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免责的债务承担以外,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二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由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一、债务人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
    2023-02-18
    361人看过
  • 并存的债务应该怎样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
    2023-07-27
    411人看过
  • 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民法典规定,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一、并存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吗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我国法律
    2023-03-21
    398人看过
  • 债务承担的两种方式:存的和免责的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如下: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债务承担与物的担保的关系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关系中,主债权、债务的移转对担保关系的影响与保证之间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相当的区别。在主债权转移的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债权也应随之转移,其理由与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移转相同。而在主债务转移时,物的担保关系是否能不经担保人同意发生移转,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其一,在担保物系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情况下,主债务的移转未经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不同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有差异,债务人的变更对担保人是
    2023-07-03
    149人看过
  • 民法典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怎样的
    一、民法典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怎样的民法典中并存债务承担指的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在原来的债务范围内,不会因为债务转移增加或者减少,且原债务人依然要承担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二、民法典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民法典中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为法律地位的改变,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如果是全部债务转让,则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部分债务转让,则第三人为新增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五百五十
    2024-01-29
    482人看过
  • 什么是债务承担的无因性
    所谓债务承担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无论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存在何种关系,皆不影响第三人与债权人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换言之,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间的协议是无效或是可撤销的,也不能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间关系的了解是有限的,为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设定了债务承担的无因性,以此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如何解决债务转移、债务承担均非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概念,理论上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也并非完全一致。实际上,能够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规定的,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有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如附义务的遗赠,在遗赠发生效力时,即同时成立债务承担。不过最为常见的是依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的合同。《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由列在合同纠纷之下
    2023-03-08
    493人看过
  • 并存债务承担法律效力
    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承担人的抗辩权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一、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哪些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方式: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而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二、借条上直接写担保人姓名承担什么责任担保有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您必须确认您承担的是哪一
    2023-04-04
    123人看过
  • 债务与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什么意思?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承担的特点1、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2、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3、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4、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
    2023-08-05
    65人看过
  • 什么是债权转让债务承担?
    债权转让的意思是债权人依法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承担则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或者第三人主动加入,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一、P2P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P2P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各家网贷债权转让平台将债权挂出,与购买人签订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购买人的操作。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转让后,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二、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
    2023-03-24
    433人看过
  • 并存债务如何分配承担任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已存在有效的债务为前提。原来的合同关系虽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但在撤销或解除以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例如抵消)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
    2023-04-26
    184人看过
  •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是什么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是什么1、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债务要投资人承担吗1、个人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同,投资人也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个无限责任包括有三层意思:企业的债务完全由投资人独立承担。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以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人其他全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
    2023-06-14
    129人看过
  • 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是什么
    一、债权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B.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二、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承担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1)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A.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B.未转让的债务;C.未经其同意转移前的债务。(2)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法定转移:A.保证人不免除保证责任:①债务发生法定转移,从属性债务随同主债务一并转移;②没有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当成承担保证责任。B.公司合并时债权人未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23-04-30
    41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9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
    •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什么意思?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
      并存债务承担系由承担人加入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无疑增强了债务人履约的保障,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机会,与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人的担保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同时,在外在表征上,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都表现为在原债权、债务之外,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责任。因此,学说上一般认为,并存债务承担“这种方式大体上同于连带债务、保证债务,以担保他人债务为目的”。有
    • 并存债务承担什么意思?并存的概念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5-04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
    • 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同点是什么,两者对于债务免责有何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按照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按份承担的债务,其实就被移转的债务部分而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移转的债务可以免责。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首先,这种情况只需要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二
    • 债务的民事责任债务偿还是债务承担并存存在的法律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1-08
      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改变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