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班期间休息时被砸伤属于工伤吗?
某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了四个小时,感觉有些头晕,由于公司也没有相应的休息区域,便到办公室外的走廊中稍事休息了一下。恰在此时,走廊上方的吊灯坠落砸在头上,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到医院缝了七针。出院后,该员工向县人劳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劳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属因工负伤。但公司则认为其是在私自休息时受伤,且擅离职守,不属于工伤。这种情况下,该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受伤是发生在工作场所内,在工作期间稍事休息,也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的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所受伤害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中发生的,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在上班时间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的生理需求,与你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况且,你连续工作了四小时,适当休息是必要且合情合理的,因为工作期间短暂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也应当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因此,由于公司并未提供相应休息区域,员工在工作期间到附近场所休息是合理的也是必需的,休息的时间与地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范畴,可以认定该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
2、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行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下雨路滑(交警部门所做的事故结论已经认定为交通事故并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某员工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在路上摔倒,导致脚骨骨折。这种情况下,能否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3)构成交通事故。从上面所述的情况来看,如若该员工的摔倒没有故意犯罪、酗酒及自残等情形,则可认定为工伤。因此,虽然骑车摔倒系非外力所致,仍可能认定为工伤。
3、实习期间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杨某是一大四建筑系学生,按照学校教学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因此在学校的介绍下来到某公司工地实习。实习期间未带安全帽被砖块砸伤头部,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现在杨某可以起诉公司和学校要求其依据工伤标准承担医疗等费用吗?
解答:杨某此次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人身损害赔偿向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赔偿。《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报酬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而杨某乃学校的学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该公司的职工,因此,杨某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杨某与该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杨某的实习安全,因此杨某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该公司是否与学校之间就杨某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问题签订相应的实习合同或者学校在实习的指定与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如双方就人身伤害事项签订了合同,那么就按合同的具体内容来执行。若该公司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具体的合同,就按侵犯人身损害案件进行处理,杨某应该向该公司要求赔偿。若学校在选任实习单位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此次事故当中杨某在实习期间未戴安全帽其本人也应该为自身伤害承当一定的责任。
4、村委会主任因公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陈某是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因抗洪救灾导致身体受伤,右脚骨折。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不可以。陈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上述单位的员工。陈某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5、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工伤认定吗?
某机械厂的一名职工,但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中被机器绞伤手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多次找到工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为工伤。工厂厂长认为该职工与工厂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工伤认定吗?
解答:可以要求工作认定,并且该职工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审判实践中,领取工资证明、工友或同事的书面证明、考勤表、录用登记表等均可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提交上述证据,来证明该职工和工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而认定所受的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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