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2:23 69 人看过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现对本市企业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文件规定支付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1: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海口市职工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开展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海口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卫生、人事、民政、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社会保障局。各区、主管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相应建立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领导、劳动人事、医务、工会、安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职工伤、病、残、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提出意见,并对其职工进行妥善安排。第四条委员会委托市卫生局指定有关医务人员组成内、外科和职业病科二个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对职工伤、病、
    2023-06-10
    10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二○○四年七月十三日关于本市实施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劳动保障工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市政府提出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组织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的试行意见》(沪府办[2003]67号)的精神,现就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实施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组建目的为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扩大就业,加大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力度,推进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组建全市"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下设"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和"社会保险协管员"等三支队伍,主要协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社区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
    2023-06-05
    199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范围及认定规定的公告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工伤范围及认定规定的公告一、工伤范围的规定:(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
    2023-06-10
    35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有关内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调整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人力资源管理师申报条件后的培训、鉴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承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各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修订后的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申报条件规定,认真审核报名人员申报资格,确保参加培训、鉴定人员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二、各有关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师资资格、统编教材等做好培训和理论知识、专业技能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以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培训、鉴定考核质量。附件:关于调整企业人力资源
    2023-06-09
    36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
    丰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继续休息工伤待遇如何享受的函》收悉。请你们按照劳动部〔1996〕266号文件和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二、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等工伤保险待遇。三、职工工伤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5—10级且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发工伤津贴,享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标准按照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此函复。
    2023-04-22
    122人看过
  •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有残疾抚恤金吗?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
    2023-02-20
    21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96-12-20发布部门:北京市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西城区劳动局:你局《关于残疾职工与社会福利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劳动法〉调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京劳就发字〈1995〉56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市人民政府(1996)第1号令《北京市企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关于调整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2]14号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贯彻劳动部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就因工致残人员定期抚恤金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1、我省2001年12月31日前已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符合定期领取伤残抚恤金待遇标准的一至四级工残人员,参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2号)第二条和《关于江西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42号)第一条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其伤残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不受赣劳社养[2002]12号和赣劳社养[2002]42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的限制。2、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按照赣劳计[1997]23号文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
    2023-04-22
    419人看过
  •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一、建筑工地宿舍内死亡怎么处理宿舍猝死不能认定是工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2023-06-20
    21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日期】:2007-4-25【法律文号】:京劳社工发【2007】71号【执行日期】:2007-4-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工发【2007】71号关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为切实维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伤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损失,经研究决定,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及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7年4月1日前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应该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以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
    2023-06-09
    407人看过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
    各区县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000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为维护上海劳动力市场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理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规范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单位使用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分为以下三种:1.直接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的劳务工,由劳务型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单位使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也可以直接招用,但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协保人员从事劳务期间,其与原单位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继续有效。单位使用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按沪劳保关发[1999]9号文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或
    2023-06-09
    84人看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06年3月25日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为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问题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现行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补齐:1、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每月74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70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663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622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抚恤金每月332元(鳏寡抚恤金每月415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249元(孤儿或孤身抚恤金每月33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月最高额829元。3、生活护理费:鉴定为完全
    2023-04-22
    31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军队驻京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四、区、县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确定企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五、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9号)进行处罚。
    2023-06-09
    283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下发,请各企业贯彻执行。一、企业劳动调解工作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企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加强地区对企业调解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组织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业务能力,促进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二、没有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工会和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各项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附件: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
    2023-06-05
    333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是多少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
    • 劳动法对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非因工致残的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1-31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 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 合同。
    • 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何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 残疾三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吗?工亡配偶残疾三级,会有抚恤金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4
      工亡职工配偶3级残疾,属于中度残疾,并非一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年龄条件,可以向工亡职工生前单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
    • 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应该工伤保险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17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