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某国有图书出版公司工会与该公司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马某为该公司工会主席,并担任了首席协商代表,与另两名工会推选的协商代表一起与公司代表在协商集体合同条款时,就职工最低工资、业务提成、年假时间等条款发生了重大分歧,谈判进入僵局。马某等协商代表认为与公司发生的争议,表面上看是在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实质是劳动争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裁决该图书出版公司按照马某等协商代表认定的条款,签订集体合同。
申请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马某等协商代表的仲裁申请。
专家点评
●焦点一:集体合同争议与集体争议是一回事吗?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争议不同于集体争议,其区别在于:
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集体争议是指职工一方当事人为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集体争议不过是多个个别劳动争议的集合,其实质仍然为个别劳动争议。此类争议的显著特征是对即存权利义务的争议。
2、集体合同争议的标的是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集体争议的标的是用人单位部分特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
经上述分析可知,马某等协商代表代表的是全体职工,争议的标的是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权利义务。因此,本案发生的争议本质上仍是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中的集体争议。
●焦点二:发生集体合同争议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各国在立法和法理上一般将集体合同争议分为两类:一类是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我们将其称为利益争议,是指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如何确定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是因待定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往往表现为当集体谈判出现僵局或破裂时,职工一方采取罢工、雇主一方采取关闭厂等激烈的方式迫使对方让步;另一类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又称权利争议,是指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当事双方就如何将合同条款付诸实现所发生的争议,是对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由于集体合同争议涉及面广,处理不好会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一般都在立法中做出专门规定,同时设置专门机构对集体合同争议进行处理。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也划分为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和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对第一种争议,规定只能通过协商或行政协调处理,而不能调解、仲裁或诉讼。规定不能调解,是因为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工会主持的,再由其调解有其不当之处;规定不得仲裁或诉讼,是因为我国法律未规定职工有罢工、用人单位有关闭厂的权利。集体协商是和平协商,双方不得采取过激手段,在发生争议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有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对于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仲裁,因为这是对集体合同中已经设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并且该集体合同已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备案审查,权利义务应该已经十分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据此做出准确的判断。
本案例中,马某等协商代表与其公司的争议是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并未进入到履行集体合同的阶段。因此,这样的争议可以经双方协商或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但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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