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5:30:50 340 人看过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行使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先行可以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三、工程款纠纷要怎么处理

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5、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6、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7、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8、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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