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具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7 18:53:25 470 人看过

一、关于小区停车

1、卖不掉的车位不能拒不出租

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至于出售、附赠还是出租,由当事双方约定。如果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有购买需求的业主户数时,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确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

据一位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仍然拒不出租,导致了资源的大量闲置。因此,新条例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同样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最初的草案中,并没有针对此规定的罚则,但为了保证这条新规能落到实处,不至变为一纸空文,最终出台的新条例制定了处罚条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

由于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便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相当于“变相出售”。去年,常州一家小区就被曝出,开发商向业主一次性出租车位20年使用权,价格也因此高达13.2万-15万元一个,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为防止开发商“逼”业主签长期租赁合同,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八成以上资金可存定期

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也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了解,江苏目前有专项维修资金近300亿元,因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之内,业主的使用率不到1%,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针对百姓要求盘活资金的呼声,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有业内人士算过一笔账,定活利率相差9倍之多,转存定期之后,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可增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将为今后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来源。

4、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但目前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需要两个“三分之二”(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程序繁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省新条例明确,出现六种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可以应急提取,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物业费

1、政府指导价每三年评估

对于小区物业收费的标准,新条例规定,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是否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比如与物业公司协商,提高服务档次,增加服务内容,同时业主也将相应支付高一点的费用。而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每三年内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据了解,在条例修订过程中,有物管企业反映,有的地方物业费的政府指导价多年不变,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的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而且由于长时间不调,一旦调整幅度较大,业主的抵触情绪就很大。因此新条例做出了三年一评估的规定。

2、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公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现象出台的新规定。据了解,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而今后,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能会被公示,甚至被告上法庭。

三、关于社区管理

1、城管、公安等也将介入小区管理

有的小区里居民违规开饭店,有的居民将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堵住了消防通道,有的居民私搭乱建。但由于物业公司只能上门劝阻,没有执法权,管理起来难度很大。若都去打官司,成本又太高。让有执法权的相关政府部门也来介入小区管理,这是新物管条例的又一创新举措。“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电梯

1、开发商预交电梯更新费

近两年来,老小区电梯关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也让电梯安全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节能省地的要求,目前住宅项目小高层、高层渐成主流,今后电梯坏了怎么办?维修、更换的费用谁来出?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公共维修资金应付一般的维修没问题,但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新条例提出了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对于5月1日条例施行后出让的土地,配置电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据了解,目前南京住宅的建安成本约在每平方米两三千元,以三千元为例,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中型社区,开发商将预交600万元的电梯、消防更新改造费。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由业主承担;其更新和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五、其他重要规定

1、保障房配建物业经营用房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老楼配电梯须2/3业主同意

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二次开发、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2、旧小区政府来改造

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3、道路停车收益业主大会可处置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补贴物业费。

业主大会成立后,道路、场地停车收益,以及利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决定,收益如何使用也由其决定,或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不仅停车难这种乱象因条例的发布再加上惩罚力度非常大而得到制止了,物业还发布了其他规定进行进一步管理:业主不交物业费会上“小黑板”,这促使人们及时交齐物业费也造福了大家,毕竟物业还要靠资金周转来服务。费用到位了,电梯也不会说坏就坏没得用了。业主们读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一定会拍手称快。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有哪些相关内容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
    2023-05-22
    499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程序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进
    2022-11-12
    449人看过
  • 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以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2.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3.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及 法 律 要 求根据新版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多项
    2023-09-28
    190人看过
  • 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行为与运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第141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物业管理经管服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以物业管理、为业主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须按本规定申领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资质条件:1、托管物业规模(指房屋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托管物业类型(多层、高层住宅区、大厦、工业区、别墅区、商场、综合楼、办公楼
    2023-06-10
    57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平稳、有序增长,而且和社会稳定以及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当前我省大部分参保单位均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各级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欠费清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日常管理,探索实施有效的清欠手段,欠费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全省缺少统一的制度性文件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模糊,执法手段难以保障;基层各单位对于清欠范围、执法程序和欠费核销等理解不一;在欠费数据比对、联合公告等方面做法差异较大。上述情况导致基层各单位在清欠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统一。为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办法,对执法手段予以保障,对清欠工作进行规范、统一。二、《办法》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
    2023-04-25
    333人看过
  • 怎么解读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
    一、新版珠海物业管理条例的亮点亮点1:业主大会召开难首次业主大会门槛降低问题:现实生活中业委会运行难、开展工作遇到诸多制约,同时对其监管也难,尤其财务管理缺乏规制,业委会成员不作为甚至侵害到业主权益的事件也屡屡发生。新条例规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满足以上三个情形之一的,业主就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相比原条例,为进一步降低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门槛,业主联名设立首次业主大会的,设立要求的联名业主人数比例从百分之二十降至百分之十,同时增加第二、三项规定,一名业主也能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要求。亮点2:业委会运行监管难规范业主委员会运作问题:业主遇到物业纠纷投诉无门,基层缺乏
    2023-06-02
    374人看过
  •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具体有哪些内容?
    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处理,按照《劳动法》和《条例》执行;《劳动法》、《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省境内的企业与职工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法》、《条例》和本办法处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当事人负担。第四条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
    2023-08-17
    459人看过
  •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试行)苏建房〔1999〕521号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的划分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细则。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96-99住宅设计规范GB5768-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J13-86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标准CJ62-95房屋滴漏修缮技术规程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17-98民用建筑修缮工程勘查与设计规范DB32/139-95江苏省城市居民区和单位绿化标准3、定义3、1.等级等级表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3、2.住宅区人们居住、生活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城镇供水资源,改善和提高供水水质,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需要,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以下统称城镇)的地表供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用水管理。第三条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
    2023-04-24
    378人看过
  • 物业安保有哪些管理条例?
    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
    2024-02-03
    397人看过
  •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有哪些
    我国有两个证券交易所,股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合法的交易,购买股票或者是出售股票。上市公司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融资资金,将获得的资金周转在公司的项目上。此外证券交易所还会有证券经纪人给予服务。当然证券是一个很大很有潜力的市场,那么就需要证券监督,所以接下里让我们一起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条例。一、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2024-01-13
    104人看过
  • 江苏外省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江苏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梭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主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到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
    2023-04-07
    204人看过
  • 解读物业管理员
    据了解,大部分物业管理公司中,管理人员中专文化程度以上的仅占60%,专科以上的仅为35%,即使在国家一级资质物业公司,高工、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亦是寥若晨星,而相关行业房地产业则是人才济济,出现硕士卖楼的景象。业内人士分析,偏低的工资水平显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也高不到哪去,一方面是现有物管企业一部分由房管所或单位房管部门转制而来;二是由房地产公司派生出来的物业管理公司,一开始主要也是为业主服务,对人员素质要求一开始就不高;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上和行业内部一直认为物业管理行业不需要高素质人才,缺乏良好的人才引进机制与培养机制。先天不足加上后天营养不良,造成了物业管理业人才严重匮乏。物业急需新型管理人才目前的物业管理中高级人才缺乏现象较为普遍,主要表现有一是传统的继承房产管理人才多;二是单功能人才多;三是高级管理人才少。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严重地影响了物业管理向高水平发展。从招聘物业管理人员的市
    2023-06-10
    281人看过
  • 江苏省高温补贴规定解读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注意: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案例》(修订),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
    2023-03-17
    15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解读有什么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
      交通、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正执法,公开制度,公示其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加强对所属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设置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监督检查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有哪些具体内容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25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4
      很高兴能帮你回答这个问题,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
    •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解读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