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第八条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如有特殊情况,需逐笔报总行审批: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不得对企业实行整体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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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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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4《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