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有何不同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27 23:15:23 442 人看过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具体有不同之处如下: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或法人之间。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4.合同的内容不同。

二、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当事人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基层解决争议原则;其他。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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