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首先,虽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未建设中,尚未实际交付,但基于国家政策、政府诚信等综合因素考虑,该协议效力是有效且预期能够实现的,该协议约定的利益是确定的必然的。基于自己应得财产份额而提出相应的诉求,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基本居住权,至于该安置房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对自身利益的主张。
其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虽然是与当地政府签订的,但作为户主签订此协议,并不当然的由其个人取得该安置房的所有权,其代表的并不是个人,而是整个家庭,应由整个家庭对该安置房享有所有权。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签订,并不妨碍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分配,这并不是调整拆迁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仅是拆迁一方主体对利益的重新调整,这种调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故有权提出分割安置房的诉请。
最后,拆迁安置房虽然是对原物权人的原有住房进行补偿,但其不仅具有一种对物补偿的特性,也具有一种对公民居住权保障的特性,从协议约定内容“安置房是对原有住房征收进行的补偿,按照每户的人口进行补偿,每人补偿标准”可以看出,协议约定安置房的面积是按照人口而非按原建筑面积来确定,这充分体现了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故获得的安置房应是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对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为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据此,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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