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4:31:27 361 人看过

对于不当得利财产损害,应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财产损害赔偿侵权的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限定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4、衡平原则。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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