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选定仲裁员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7:31:31 157 人看过

一、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选择仲裁员的法定原则如下:

1.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

2.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

3.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建议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

4.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

5.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时效,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有效期内选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将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二、仲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仲裁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曾任法官满八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三、仲裁员有偏袒去哪投诉?

当事人认为劳动仲裁员有偏袒、不作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如果该劳动仲裁员已经做出了裁决,你有证据表明他徇私枉法,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员裁决不公平,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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