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的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14:04:59 102 人看过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对于无效仓储合同,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是指仓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保管人应当将依无效仓储合同而占有的存货人的财产返还给存货一方,不过,这种返还乃是基于物权的返还。而存货人只能给付保管人一定数量的补偿金,作为对保管人已交付的费用的返还。财产的返还既指单方返还,也包括双方互为返还。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储存和保管服务为标的,保管行为不具备可返还性,因此,保管人只能要求存货人给予适当的折价补偿。必须明确:这种折价补偿不是保管行为的等价给付,仅仅是对保管人必要费用的返还和对保管服务的适当补偿而已。

2、赔偿损失

仓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存货人与保管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仓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他不仅要证明有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而且还要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并且损害事实确实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合同无效而产生的。

3、追缴财产

如果存货人与保管人恶意串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订立明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仓储合同,那么,对于双方因为该无效仓储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都应当予以追缴。损害国家利益的,追缴财产在填平补偿了国家或者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后,其余部分收归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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