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工30日内应办理用工备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6:21:49 457 人看过

为规范劳动就业管理,天津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2008年就业的张先生咨询:公司与我签了合同、上了保险,但是没有做劳动合同鉴定,同时也没有到劳动局做用工登记,现在我需要公司提供用工备案登记表,公司无法提供,我该怎么补办呢?

针对该问题,劳动保障热线工作人员回答: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进行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没有进行用工备案的话,会影响劳动者日后许多相关手续的办理。如果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劳动者可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劳力科咨询处理。

根据《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就失业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相关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程序

(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凡是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劳动者应持有的各类社会保险手册或缴费凭证应交由个人持有。劳动者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

(二)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还应将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至地方劳动部门或劳动力交流市场。

(三)如属裁减人员,还应提供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优先录用的就业保障。

(四)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原合同鉴证部门)备案。除此之外,可能涉及到的环节还有:依法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意见应认真研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如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争议的,还要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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