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房预售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付新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2:14 399 人看过

论商品房预售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付新民

摘要:商品房预售市场亟待进一步完善,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势在必行。商品房陷阱林林总总,应当注意防范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承包人的权利瑕疵。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质是买卖合同,但不是分期付款合同。预售合同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必须具备相应的成立要件。从政府和消费者自身多角度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预售陷阱性质特征及防范

一、购买商品预售房的法律风险和签订商品预售房合同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三)“售楼宣传单”的法律效力。

(四)开发商对房屋设计单方面做出重大调整。

(五)定金风险

二、应注意的其它问题

(一)注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二)注意限制开发商对预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三、关于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及基本条件。

(一)预售合同尽管有融资的性质,但根本上仍属于买卖合同

(二)房屋预售不是分期付款买卖

四、关于当前预售合同的缺陷问题。

(一)面积条款不具体:

(二)税费条款:

(三)交楼条款和延迟免责条款:

(四)质量和保修条款:

(五)交付房地产证条款:

(六)物业管理条款:

(七)产权担保条款:

五、国家行政机关应通过约束开发商的行为来保护预购人的利益。

六、在建议未得到采纳之前,购房者应当利用合同充分地保护自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于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又是几年过去了,房地产投诉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由于商品房的开发商具有信息、技术、资金、开发地段等优势,加上法律对商品房预售的规范仍然有许多的空白地带,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配套,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受利益等诸多因素影响[1],普通消费者又缺乏相应的知识能力,因此,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力度势在必行,涉及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关乎民生和稳定的商品房销售法律、政策应当向购房者一方倾斜,普通消费者也应增强保护意识,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长期有序稳健发展。

一、购买商品预售房的法律风险和签订商品预售房合同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在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上,由于预购人和开发商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及目前开发商的“道德风险”大量存在,预购人承受了较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

(一)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预购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在合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可怕的是消费者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所以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如果没有它们,预购人完全有权怀疑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权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消费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的建设单位、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与您签约的发展商名称一致。否则,我们就可能上当受骗,蒙受巨额财产损失,甚至背上沉重的法律包袱。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有的单位为了获利,将一些不合法的房屋进行预售,致使预购人购房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件,上当受骗,因此预购人购买此类房屋时应特别注意:

1、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不要购买。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只有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开发建设和预售商品房。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并未在政府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的房屋很可能会碰到诸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之类的事情。因此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屋。

总共3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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