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笔者认为,绑架罪法定刑的修正和改进,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得刑法对绑架罪的惩治是重中有轻、严中有宽,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但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对情节较轻的范围和具体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只能由司法人员根据案件本身情况予以灵活掌握。
笔者认为,对于绑架罪情节较轻下列问题值得研究:
疑问一:情节较轻中的情节究竟是指构成绑架犯罪主客观要件的基本事实还是指基本事实以外能够影响绑架行为危害程度的犯罪事实?笔者认为应是兼而有之,且以构成基本事实的情节为主。前者如绑架的暴力程度较轻,绑架行为未造成现实的后果;后者如绑架的手段较为平和,实施绑架犯罪的动机不属特别恶劣范畴(一般情况下,绑架犯罪的动机都是不良的,但却有程度的差异),未将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对象作为人质,主动归案,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等。
疑问二:绑架人质过程中,对人质实施殴打、侮辱情节的,整个犯罪情节还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仅对人质实施轻微殴打,未对人质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整个犯罪情节仍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对人质实施侮辱的,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以向人质口中塞粪等恶劣的手段侮辱人质的,就不能认定情节较轻,一般的侮辱行为,且未对人质实施殴打的,可视为情节较轻。
疑问三:一个绑架犯罪案件存在多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如何处理?在这些情节中,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既有从宽从轻情节,又有从严从重情节,两种逆向情节并存。在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并存时,整个绑架犯罪还能否认定情节较轻?笔者认为,应从情节在整个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价,也可能得出情节较轻的结论。但若具有下列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即便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也不宜评价为情节较轻:绑架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绑架或者绑架多人;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强奸被绑架的妇女或者奸淫被绑架的幼女;绑架勒索数额巨大;持枪绑架或冒充军警人员绑架;绑架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以外的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疑问四:索债型绑架案件能否认定为本罪中的情节较轻?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一是虽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债权人)通过控制和支配债务人(人质),要求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还债,但其主张远远超出了债权债务范围,此种情况下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应成立绑架罪,若未对债务人(人质)实施殴打等情节,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二是为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和没有人身关系的第三人(如情人)作为人质的,应成立绑架罪,但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宜根据行为人绑架人质的手段、方法、对待人质态度、是否主动释放人质、是否自首等众多情节综合判断,不宜简单地评价为情节较轻。
疑问五:绑架罪的基本构造是否会影响本罪情节较轻的认定?关于绑架罪的基本构造,刑法理论争议较大:一些学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只要行为人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构成本罪既遂。绑架罪要保护的法益是人质在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等人身权利,所以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和支配了人质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使人质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而不管其在客观上是否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在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之后,虽然没有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或者虽然提出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但还没有获得财物或者没有满足不法要求,而主动释放人质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不能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但这样的司法认定显然不符合鼓励犯罪人停止犯罪、鼓励犯罪人主动释放人质和给犯罪人架设后退黄金桥的刑事政策,不利于促使犯罪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和保护人质安全,也背离了刑罚的目的。因此有观点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宜解释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个行为组成,其既遂应以实施了复合行为为限度,但不以勒索到他人财物等危害后果为标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实现刑罚公正的需要要求司法人员积极将未勒索到财物等情形认定为情节较轻。这与国际上很多国家刑法的通行做法相一致。如《德国刑法典》第239条第四款规定:行为人又将被害人带回其生活环境的,法院可依第49条第1款减轻处罚。被害人回到其生活环境并非因行为人所致,只要行为人真诚努力追求此结果,即可视为已具备第1句之条件。《日本刑法典》第228条规定,犯掳人勒赎罪,在提起公诉前,将被掠取或者被诱拐的人解放至安全场所的,减轻刑罚。对主动释放人质的,俄罗斯刑法处罚更为宽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6条附注规定:主动释放被绑架人的,如果在其行为中没有其他的犯罪构成,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无论对绑架罪的基本构造及犯罪形态持何种观点,宜将主动释放人质界定为情节较轻。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刘飞甄西波
-
刑法修正案七绑架罪行较轻的相关法规
182人看过
-
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具体掌握和适用
205人看过
-
绑架罪中行为较轻如何认定?
414人看过
-
绑架罪的“情节较轻”的标准如何确定
431人看过
-
情节较轻的绑架罪怎么判刑
76人看过
-
绑架罪预备、未遂、中止是不是“情节较轻”的绑架罪
305人看过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只有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但犯罪成立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而对犯罪认定予以否定。... 更多>
-
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如何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呢!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7绑架罪情节较轻认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大致可将其犯罪行为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二)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新《刑法》第238条有关非法拘禁罪的条款中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
-
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如何认,法律怎么规定的安徽在线咨询 2023-08-20绑架罪的较轻情形一般按照当事人的暴力危害程度、绑架后果、绑架对象等因素进行考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从相关法律角度看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18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绑架罪的情节较轻: 1、绑架手段,一般暴力的危害程度要大于胁迫,而胁迫的危害程度显然要大于诱骗; 2、绑架危害的后果,体现了该犯罪对法益造成的客观侵害事实; 3、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 4、绑架对象以及行为程度等。
-
绑架情节较轻如何判刑,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浙江在线咨询 2023-08-28如果案件的绑架情节较轻的,则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
绑架罪情节较轻这个条文是怎么认定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31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各地已相继出现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案例,但对于“情节较轻”的具体认识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