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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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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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也属于诈骗罪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了定罪数额,只有数额达到较大(3000元以上)才成立诈骗罪,法院才会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有三个标准,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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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与主体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所以本罪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的一方,从该角度讲,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一类。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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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和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8-3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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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2-26本单位可以构成合同欺诈的主体。本单位犯罪的,对本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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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侵犯主体和客体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1-09-30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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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与客体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5你好,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可以委托辩护,李在珂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现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