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54:29 329 人看过

我国大量的法律条文都是有关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准用有关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对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也是有规定的。

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根据其不同的主体来分类的。主要有以下的几种情况:

1.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确定了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资格要件,又明确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理解利害关系。第二,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呢?对于这里利害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即这种利害关系是第三人主观上认为的利害关系,而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利害关系。再者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害关系,不包括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单纯的反射利益,如因政府拓宽马路而受影响的营业利益,因政府规划而给房地产带来的升值。[6]上述利益必须现实存在,并有被影响的现实可能性。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经复议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上文提到的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例外,他们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一例外将在文章后面部分给予论述。如上所说,利害关系主要是一种主观利害关系标准,最终的审查权还是在于复议机关。既然复议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已经对第三人是否有资格参加复议活动进行了审查;再者,就中国公民目前对诉讼或者复议的态度来讲,大部分人还是不愿参加的,如果最终的结果与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话,那么第三人是根本不愿参加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如果还要再加上承担举证责任,那更加不利于鼓励第三人积极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复议活动中。需要指出的是,经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第三人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不必承担举证责任并不等于参加到复议中后对其他事项也不必承担举证责任。

2.不同种类的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种主要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独立第三人往往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享有独立的利益。他们或者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而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又因为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而导致已获利益受损而参加复议。其实该类第三人可以单独提起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为一个新的复议案件,而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复议人。但是考虑到复议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节约成本,防止复议结果出现矛盾,由此采取复议的合并。因此,在举证责任问题上,除承担上面谈到的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其他的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要求来承担举证责任。具体的举证内容,如对自己提出的新请求符合法定条件的举证,对其单独提出的复议请求提供事实根据;对不作为案件的复议,要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提起的行政赔偿复议案件中,证明因受被申请复议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根据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再分为行政复议后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和行政复议后不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根据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而言,可以分为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根据其在复议过程中的地位,可以分为处于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和处于被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申请人地位,不管其在行政复议后是否承担实体义务,这种第三人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即参照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从复议制度的性质来看的。对于复议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它是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的争论。暂且不管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制度,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起来,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于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虽说行政诉讼后法院也有变更权,但是范围只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基于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这个特别之处,不管行政复议是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论其是依申请主动参加的还是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的行政复议第三人。

但是,对于一般处于申请人地位的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来讲,举证责任的承担最终取决于复议后是否承担实体义务。

第一种情况:复议后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还是以文章开头举的例子来说吧。如果复议机关最终撤销了行政主体的许可行为,支持了B的主张,那么对于A来讲,就使得他因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而导致已获利益受损,承担了实体的不利义务。对于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举证责任相当于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即该第三人除了承担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之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复议符合法定条件,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期限的除外;在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提起的行政赔偿复议案件中,证明因受被申请复议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复议第三人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的分担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5、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复议的责任由谁承担行政复议的责任承担主体有三类: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
    2023-04-07
    297人看过
  •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复议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行政复议第三人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复议结果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损害或影响,因此,建立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正确及时地化解决行政争议的需要。一、第三人能否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开办零售药店与临近的药店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如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了某药店开办的申请,他的临近药店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对此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
    2023-06-06
    233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应由谁举证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举证。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举证责任的确定方式包括:1、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对方未为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2、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的一方不必负举证责任,应由提出履行的一方负举证责任。3、履行合同义务属积极义务,没有履行属消极义务,消极义务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应由积极义务负举证责任。二、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提交证据证明具体行政机关合法适当的责任,由被申请人负担。履行这一义务的内容,是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书面答复。根据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复议程序开始阶段对申请人申请的答复程序中履行。不过,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略有特殊,由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三、行政复议的举证责
    2023-04-03
    123人看过
  • 浅析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有着其自身的复杂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目标价值的顺利实现。传统理论认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而申请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笔者在多年的行政复议应诉实践中,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人同样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文拟予浅析,旨在抛砖引玉。关键词:行政复议申请人举证责任一、引言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证据制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自古以来,证明问题在行政、司法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明晰与确定法律关系而言,至关重要,因为证据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方式,事实一旦被证实,同时也就锁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在这个过程中,由谁提交证据并证明自己的主张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并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裁判,就成了关键的问题。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争议中提交的证据所应当达到的说服力程度。因此,无论是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都需要规定一些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的标准或规则,用
    2023-04-24
    83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有什么《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第三人要参加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否则就有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的风险,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共同举证责任。这要求符合法律设立第三人制度原意:即只允许与被诉的争议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以达致诉讼的最终目的。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由法院通知而被动地参加到本诉时,该被通知之人仍须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责任。从主体角度理解,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首先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如果认为被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就可免除被通知人承担诉讼主体资格的举证责任,这无异于剥夺了被通知人的举证权利。参加诉讼就意味着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如果认为被通知参加
    2023-04-27
    395人看过
  •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但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作一个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主动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与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所负的举证责任与裁判结果息息相关,而举证责任又取决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和诉讼请求。以诉讼法律地位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的第三人。笔者认为,第三人有共同举证责任,也有各自不同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共同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第三人要
    2023-06-06
    26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复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 行政复议证据型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是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9
      可参考《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条确定了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资格要件,又明确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是:第一,如何理解“利害关系”。第二,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复议的第三人还有没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与被
    •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8
      (一)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负担举证责任。 (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申请人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进一步提供证据以动摇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倒置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28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这两条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中由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 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06
      第一章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
    • 哪些是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27
      如果被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就说明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同意,存在错误,这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就是要被申请人承担其决定没有错误证据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