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
(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
(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
第十二条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
(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
(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
(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以劳动部门核准的人数和上年度本企业月平均工资额按人发放至回迁当月;利润补偿,以税务部门核收的所得税计算企业前两年利润总额,补偿10-20%;
(五)恢复原生产规模配套设施(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所需费用;
(六)房屋经营企业,因经营房屋拆迁失去工资来源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工资补偿。
第十四条取得营业执照,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补助费600元。
第十五条安置被拆迁住户的房屋分以下四类标准房屋套型:
一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两个居室与起居室面积兼顾),使用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建>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两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建>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三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建>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
四类是居住面积不低于38平方米(三个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建>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的住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16平方米按一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23平方米,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0平方米,按三类安置;原居住面积低于38平方米,按四类安置;原居住面积超出38平方米,可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以房屋租赁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准,筒子房以使用面积减百分之二十为居住面积;
(二)私有楼房以实际测丈为准;
(三)私有平房24墙的以建>面积减33%为居住面积,37墙的以建>面积减42%为居住面积。
第十八条增加面积款按增加的建>面积每平方米520元收取,由被拆迁人和其所在单位各承担50%。
单位承担或个人替单位垫付以及无单位而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拆迁人收取;
应由个人承担的50%增加面积款部分,由被委托拆迁人收取。
增加面积部分的全部产权归被拆迁人。回迁时按房改>策购买还原面积部分的,按当年房改>策计算购房款,再给予10%的优惠。
十九条被拆迁住户安置住房建>面积以竣工图纸为准;
户基本建>面积每套房承重横墙轴线与外纵墙外墙面相交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栋公用(共用)建>面积,六层以下的包括内外走廊和楼梯间面积;七层以上包括内走廊、电梯井、楼梯间、设备间、设备层面积。
六层以下安置住房建>面积=该户基本建>面积×(1+栋公用(共用)建>面积/户基本建>面积之和)
七层以上安置住房建>面积=该户基本建>面积×(1+栋公用(共用)建>面积/户基本建>面积之和)-3或8平方米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建>面积的计算:
(一)公有房屋建>面积=该户房屋使用面积×〔该栋房屋建>面积÷各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
(二)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面积为准。
增加的建>面积=安置住房建>面积-被拆迁房建>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户实行易地安置,按市规定的土地级别,由拆迁人给每户发放一次性易地安置补助费。相差一级的,按安置房屋的套型发给补助费:一类4000元;>类5000元;三类6000元;四类7000元。相差两级以上的,加发一倍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安置的建>面积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持有区政府或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腾让挤占房主自住房通知书》的私房落实>策户,拆迁人要安置私房落实>策户和现住户。私房落实>策户由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现住户的住房按一类套型安置,并按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产权归个人。
第二十三条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的,以安置房屋建>面积为准,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计算,以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改变住宅房屋使用用途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二十五条私有住宅出租,租赁协议确定拆迁安置人的,按协议安置。
第二十六条安置被拆迁户的住宅必须每套独门独户;设电话线、三防门;设阳台;居室、厨房应直接采光;厨房设排烟道;卫生间设通风孔。不得建造居室全北朝向住宅;不得建造穿堂套间。
第二十七条各种使用空间净面积:最小居室不少于6平方米;起居室不少于10平方米;厨房不少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少于3平方米;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具备安装煤气设施的地区,被拆迁户应缴纳煤气集资费,煤气集资费由被委托拆迁人代收,专户存储,用于煤气配套工程。煤气集资费由承租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没有单位的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承担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一次性恢复费用。
第三十条安置被拆迁人住房的楼层、朝向应与拆迁人自留房屋的楼层、朝向合理搭配。
第三十一条新建房屋安置住宅施工前拆迁人应对安置用房图纸进行测算,并将房屋设计图纸报送市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管理审批。回迁时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按《安置房源图纸审批表》核对房源。由于套型不对应,拆迁人需要在施工期间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与被委托拆迁人持质检、住宅小区初步验收合格手续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回迁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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