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否认诉讼如何进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不具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不适宜支持。案件事实2008年3月,重庆金*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登记。其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曾某,股东为曾某和梅某。同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曾某,股东也变更为曾某、梅某。2009年,曾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70%股权转让给李某。同日,梅某与史×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晋×公司30%股权转让给史×民,此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先生。2011年11月28日,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李先生以李先生在金*公司商业登记信息上的签名均为伪造,且从未投资购买金*公司股份为由,将金*公司视为被告。金先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开办的其他公司未办理年检手续,也不允许其设立新公司,导致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害,石先生、曾先生、梅先生、曾先生作为第三人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裁定他们不具备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由于公司已被撤销,第三方四人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起诉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复印件。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制作的,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果。根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李某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如果李某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登记信息有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李先生在利益诉讼中任职。分析合议庭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调查李国庆股份的真实情况。经查实,李某的签名和股东身份被他人冒用、盗用,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且无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图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被冒用、盗用,且其本人没有公司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请求确认不是股东,属于否定确认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缺乏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公司为被告,争议股权的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规定,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而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是公司股东。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信息具有较强的宣传力,否认了当事人股东的资格,涉及公司债权人、合伙人、债权人的债权保护,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不宜通过司法判决认定。二是规范行政行为。如果真的发生了李先生被冒用身份信息,签订了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那么工商登记机关将存在审查不够严格的问题,加强登记制度的规范化管理。事实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了解,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对变更登记事项进行了严格审查,而有些变更登记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必须到场,并提供股权转让的书面证明,方可批准变更。因此,将案件交回工商登记部门重新审查,更有利于还原案件本来面目,更有利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三是杜绝恶意诉讼。从本案的审理情况来看,有些问题很奇怪,法官难免会有一些合理的怀疑。首先,曾某和梅某同时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似乎是在逃避债务;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成了空壳,没有办公场所,公司原股东也无处可逃。法院只能通过公示的方式发送起诉书复印件等诉讼材料。如果作出艰难的决定,可能会导致公司债务无法承担的问题;最后,本案事实难以查证。本案的书面证据仅为工商变更登记和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资料。其他证据只是李某的说法。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证实本案的事实。即使被告、第三人出庭,原告、被告对虚假变更的处理无异议,法院也不能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避免原告恶意逃债。
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另一种反映。如果李某被他人冒用改变身份信息,通过恶意注册成为公司股东,该如何解除其人身权利?合议庭最后认为,本案中,李某可以持有关身份证件,以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为由,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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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取消被起诉的股东资格证明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5(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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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股东资格被取消?海南在线咨询 2023-07-24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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