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破坏选举设施;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破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手段,强制破坏选民、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精神;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传播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干扰和破坏;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甚至女性勾引,收购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破坏;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信息、破坏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多报少的虚假报告破坏;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等;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写侮辱性文字;对与自己意见不同的选民,代表应当进行报复。
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和犯罪事实的判罚情况都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处理时,应当严格对照并执行,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的,还需要从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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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有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5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如下: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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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8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也包括以暴力故意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 2、威胁手段,即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对选民、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精神胁迫,迫使这些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责 3、欺骗手段,即捏造事实、颠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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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有什么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1破坏选举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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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0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八岁以上的市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人没有选举权和选举权。《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选举权(2)发言、出版、集会、社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3)担任国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