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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政策审批依据
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需提交的材料
(一)再就业政策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2002]18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2003]173号);
6.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7]582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3)372号);
9.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
(二)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再就业政策优惠者除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文件规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提交),《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提交);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提交),《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提交);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7)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8)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9)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0)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详见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附件二)(2003年10月13日京地税再[2003]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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