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程国忠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2013年1月,刘洲明向被告人程国忠借款,双方约定月息8分。被告人为筹款借给刘洲明,遂编造自己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的虚假理由,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贷款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程国忠又将从其他渠道筹得的140万元与上述90万元一起借给刘洲明。刘洲明向被告人程国忠出具了250万元的借条。至2014年4月1日,刘洲明共向被告人程国忠还款人民币276万元。被告人程国忠除向银行支付利息人民币14276.25元外,共从中获利16.57万元。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程国忠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国忠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案发后,被告人程国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程国忠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程国忠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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