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债务人权利不得代表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03:32 152 人看过

以下四项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和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2、主要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承认或遗弃继承或遗赠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害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基于个人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不作为债权;

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养老金等。

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该种立法上的变化,对于司法实践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债务人仅行使主债权,而不行使该债权所涉从权利,致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有效清偿的,应当认定构成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二是,债务人主债权的从权利,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权利,由债权人代位行使。这里指的从权利,主要指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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