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执行和解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3:25 318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是通过执行和解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执行和解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避免上访、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应当大力倡导。

执行和解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平等协商,自主处分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违反上述两条原则之一的,执行和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怎么办?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履行完毕的,按执行结案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的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这里要明确四个问题:①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这不同于给付赡(抚、扶)养费、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属于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依职权恢复执行,当事人必须申请,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恢复执行权。②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这个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执行和解协议已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又因执行和解而中止,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是从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假定,《执行通知书》确定义务人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起始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以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例,执行和解协议是3月31日达成的,已过了3个月;又假定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从4月1日到10月31日这7个月执行程序中止,到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从2009年11月1日起还有9个月,即在2008年7月31日前必须提出申请,过了这个期限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③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的,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要裁定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且要强制执行。④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予以惩治。有的当事人想逃避债务,利用执行和解的延缓执行时间隐匿、转移财产,对此种情形,一是权利人一经发现,即有权立即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应受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限制;二是对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责令义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2日 15: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执行和解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中国强制执行制度
    强制和解和执行回转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研究来完善整个强制执行制度。其次,应加强强制执行措施的研究,如强制执行措施和种类研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尤其是人身能否成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观念认为,强制执行措施不能扩展到人身,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也有人认为以人身为执行对象是现代强制执行制度的必然,德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已有对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先例;还有学者在赞同人身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的基础上,认为应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促使其履行债务,而反对将人身作为直接的执行对象。应加强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研究,包括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审判庭移送执行和具体程序;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解程序等。最后应从总体上研究和设计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实践是理论的深化,加强对强制执行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探讨,有
    2023-04-25
    235人看过
  • 了解强制执行进度的方法
    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执行公开信息中进行查询。根据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就有案号。一般立案通知书上就会有执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随时联系执行法官。如果法院暂时没有分配执行法官,可以过几天打立案庭电话查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立案庭电话或者法院总机,在法院的网站上有联系方式。如何查询、补办如果是用卡汇的,就去查明细,有柜员号,可以查传票的复印件;如果是现金汇款,找到柜员,请他帮你查传票的复印件,不过要知道准确的时间和金额,然后凭你的身份证到你办理汇款的柜台去申请补制回单。补制回单的业务有的银行是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的,大约五至十元。1、网银查询批量汇款详情方法登录网上银行,选择“全部-汇款-批量汇款-交易明细”功能,查询或下载近1年的批量汇款明细。点击批次号后查看电子回单。温馨提示:批量汇款提交成功后,该笔明细状态为待处理,批次处理后扣款,明细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或失败。交易成功的每笔明细后都
    2023-07-10
    280人看过
  • 浅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对策
    监外执行是人民法院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分子,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执行刑罚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根据刑法理论,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虽为少数,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甚至一些地区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导致又犯罪现象屡屡发生,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监外执行的种类: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它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对于这类罪犯只有在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2023-06-12
    69人看过
  • 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第40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41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023-06-07
    457人看过
  • 行政强制执行能执行和解吗,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能执行和解吗是可以执行和解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2024-01-11
    290人看过
  • 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非常之少,以至于被冷落,甚至遗忘。取保候审的低适用率必然产生高羁押率。这一方面不符合国际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发展的潮流。《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三款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人权委员会在它的第八总评论中确认到: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的短暂。《保护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9条指出:除了在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机关由于司法利益而决定,被告人应有权被释放等待审判。《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对青少年被羁押等待审判应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的短暂,如有可能,应采取其他替代办法。从有关国际文件中可以看出,审前的释放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释放应成为原则,羁押只是迫不得已的例外。而我国的司法实践正好相反。另一方
    2023-06-11
    331人看过
  • 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
    强制执行中的和解,是指在法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过协商,确定债务履行数额及期限的和解方式。强制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订立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法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强制执行。民事诉讼调解强制执行存在的原因和解决对策是什么民事诉讼调解强制执行存在的原因(一)法院方面的原因。1、在于法院的评价系统。随着社会和谐化的提出,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高低越来越被法院内部及其外部所看重。通过对法院内部评价系统的了解,笔-者发现案件调解结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考察法官业绩的一个重要的指标。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呈现出行政化的一种管理机制,上级法院把调解率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指标下达后,下级法院就会根据上级的工作指示把调解结案率作为重点通知到各个审判庭室的法官。法官作为案件的
    2023-07-31
    180人看过
  • 量刑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的特征分别是什么?
    (一)量刑制度的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3、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在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4、量刑的内容: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5、决定是否
    2023-03-31
    463人看过
  • 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1.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针对行政争议,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以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制度。2.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行政复议的价值目标行政复议的价值目标包括行政性目标和价值性目标两个方面。1.行政性目标主要体现在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优势所在。一个制度的有效性并不能证明其正当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关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价值性目标。2.价值性目标主要包括法律示范目标和社会公正目标。(1)法律示范目标要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时遵循合法性原则,以法律为平台,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2)社会公正目标则要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解决行政纠纷时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实践中,我们应高度关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价
    2024-07-18
    132人看过
  • 浅谈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已经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广泛运用于政治、经济、文教各个领域。许可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可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统计工作领域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但在有关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已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个问题的实质内容有所涉及。本文拟从目前统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对建立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提一点粗浅的看法。统计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统计行政许可的分类统计行政许可是统计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统计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统计方面的某种权力能力或确认具备统计方面的某种资格。根据目前统计工作的现实情况,统计行政许可可分为:(一)、有关统计调查人员方面的许可目前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国家统计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浅谈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提要]本文针对三类不同性质的行政诉讼,总结归纳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举证责任与举证时限,并比较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制度的不同之处,分析两种制度差异的法理基础,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若干建议。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就其应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向法院提供证据时所应遵守的时间界限。以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尚无举证时限制度的系统规定,只是散见于有关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如《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2002年7月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则对此进行了完善,在第一部分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按照诉讼标的可以分为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这三类诉讼性质不同,因此
    2023-05-22
    412人看过
  • 依法制作执行谈话笔录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目前,执行谈话笔录无论在法定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制作上,都存在一些不够完美的地方。1、谈话笔录告知事项部分过于简化。有些笔录只写介绍身份,说明谈话要求、进行法制宣传等,便直接切入正文。告知项过于简化,容易授人口柄。被谈话人可以讲:执行人员叫我说,我就随便说说,不知道要负法律责任。如果知道的话,我肯定会说真话。2、记录人过多用自己组织的文字。有些被谈话人文化水平不高,谈话笔录中多用概括性很强的文字,不能反映被谈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日后,被谈话人可以说:记录中的某句话(某个词)我连什么意思都不懂,怎么可能是我说的呢?这是记录人自己的意思,以此推翻谈话笔录中的内容。3、谈话笔录的尾部制作过于笼统。很多谈话笔录尾部是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向我读过),和我讲的一样,被谈话人在后面签名;或者被谈
    2023-06-06
    104人看过
  • 浅谈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法律综合知识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4-04-27
    339人看过
  • 执行制度的尺寸
    今年夏天去费城参加美国管理学会的年会,会议结束后坐飞机回西雅图,在费城的机场竟然被安检人员阻拦,说我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有液状物品,不得带入。因为只是几天的会议,我所有的东西加起来都不满一个小旅行箱,而且我将那些可疑的物品如牙膏、润肤水等化妆品都单独装进了一个小的半透明塑料袋,不应该会有问题。况且我从西雅图坐飞机去费城的时候,带的是同样的东西,也没有在安检时遇到麻烦,怎么费城机场的安检人员就偏偏有特异功能?我大惑不解,要求他们给我解释。他们让我打开行李箱,然后找到那个半透明的塑料袋,指着里面的牙膏、润肤水等化妆品说这些东西需要放在全透明的塑料袋里才行,那是联邦航空管理局的规定。你这个半透明的塑料袋不合规格,我们看不清楚,因此需要托运,否则就不能带上飞机。我与他们理论半天,他们依然坚持制度就是制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我嫌麻烦不过,就将那些东西留在了机场,作为给他们严格执行制度的奖励。这件事情让
    2023-06-05
    29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经执行人员确认后,即按协议履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更多>

    #执行和解
    相关咨询
    • 谈谈薪金奖励制度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26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薪金奖惩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
    • 现在是否该严格执行各项谈话制度呢?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
      针对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帮助被谈话人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逐条落实。要求被谈话人限期改正其问题和错误,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做出口头或书面承诺,向街道纪工委递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 强制执行力度司法解释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3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俩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
    • 和法院谈强制执行的条件是怎样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5-08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