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1:06:02 138 人看过

医疗纠纷调解有三种:一是医患自行协商;二是由相关卫生部门进行调解;三是通过诉讼。让我们仔细看看这三种机制。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如何?

I.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相互沟通,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以这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被称为“私人纠纷”。由于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在性质上是平等的,可以根据民法自治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应当指出,和解必须以双方的充分意愿为基础。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协商解决。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无效。据调查,85%以上的医患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在医疗纠纷快速增长的今天,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仍然是有效的,也是方便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好方法。

优点:首先,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协商是通过妥协而不是对抗来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次,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医院纠纷的解决自己动手,这不是强制性的;第三,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第三,有利于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第四,通过当事人的理性协商和解决,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因此,一般来说,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具有省时、省心、经济的特点。因为它能迅速有效地化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途径之一。缺点:和解虽然可以消除纠纷,但却是医患双方协商的一种方式,操作的随意性使人们对和解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缺乏信心。医患和解可以排除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而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调查,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同时,达成的协议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背信弃义,这容易导致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政府卫生政策,保障人民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疗纠纷的解决是由其职责决定的。医疗机构与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政府决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2002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程序。也就是说,医疗纠纷发生后,必须先进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否则不能提起诉讼,使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成为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

优点:通过卫生部门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是:一是快捷方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专业认知能力;二是节约成本。卫生行政部门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权威行为,成本低甚至无成本;三是效力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第四,行政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重新解决。

缺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主要来自医疗机构。医疗事故鉴定被称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特殊关系,导致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误解,在处理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很难让患者满意。因此,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的调解意见,有时难以让患者信服,难以成功解决医疗纠纷。当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不成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应当说服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提供第三人作为法官的帮助,这就是司法调解。医患纠纷不能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法官必须做出以国家力量为保障的司法裁决来解决医患纠纷,这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最终途径。

优点: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是国家强制的手段,其程序应该是最公正、最严肃、最具约束力的。民事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不可推翻的最后解决方案。缺点:诉讼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消耗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医患双方的经济和精神资源。更重要的是,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诉讼并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因为医生是一个高技能的职业,没有专业的培训,很难对职业问题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绝大多数法官缺乏医学知识,很难掌握相关证据和诉讼过程的有效性,这就给医疗纠纷的性质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困难。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它显得力不从心,其判决结果也可能不尽如人意,因此其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也不是最好的。

(四)其他解决办法(仲裁)

由于仲裁员选择的特殊性,医疗纠纷除上述三种传统解决办法外,还有其他解决办法,如第三方支持下的协商(下一章讨论)、仲裁等,可以由法律专家和医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这两种职业的结合使纠纷的解决更加有效。然而,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案例并不多,因此没有得到重视。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必要性分析医疗纠纷是由医患双方在医疗、护理行为、结果、原因和医疗机构责任等方面的差异引起的。它们发生在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的全过程中,涉及到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结果和原责任,纠纷的范围相当广泛。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占多数,更多的是非医疗事故纠纷,现行医疗纠纷调解渠道存在弊端。医疗纠纷涉及面广,解决方式灵活多样,第三方组织介入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十分必要。第三方调解制度独立于患者、医生和政府,具有非官方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医患纠纷的解决既不同于行政方式和法院方式,也不同于医患之间的自我协商。因此,在解决纠纷时,其解决方法和结果更容易被双方接受。在当前医疗信息严重不对称、医患地位不平等、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不能“中立认定”的情况下,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好途径。与对抗式诉讼相比,第三方调解更具人性化,“成功就是双赢,失败就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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