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某应否承担担保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9:20:54 91 人看过

1、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主债务及利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保证人清偿之次日起的本金利息等,因为毕竟是刘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才导致主债务的形成,担保公司对此并无过错;

2、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履行保证责任之日担保公司对刘某的债权即告成立。从该日起,刘某作为被保证人就负有向担保公司偿付代垫款项的义务,刘某未能向担保公司偿付所欠款项,除应向担保公司偿还代垫的全部透支本息外,还应向担保公司承担因占用担保公司代垫资金所造成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毕竟从担保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刘某尚欠担保公司代垫款未付是基本事实,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担保公司宽延刘某还款的期限,何况宽延也不等同于义务的免除。

据此,对担保公司提出要求刘某支付因占用代垫款项所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及损失的计算方法,法院应予支持。

一、济宁房产抵押贷款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成立的住房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借款申请人向住房担保公司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按照规定缴纳住房担保服务费。住房担保公司为借款申请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该担保方式一般适用于“五证”齐全的,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借款人只需在柜台提交材料、签署合同,其他相关手续等,其它可委托担保公司代办,为缴存职工节约时间和减少路途劳顿,由担保公司办理全程担保手续。缺点是住房担保公司需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这就相应增加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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