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认定书复议需要哪些资料
(一)书面的《复核申请书》一份(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据);
(二)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一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的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程序为:
(一)当事人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四)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后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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