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0:12 61 人看过

举证时限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直接举证并以其他方式证明其主张的期限及有关规定,它将导致丧失证据权的法律后果(即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因此,举证期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很大影响。为了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证据规定》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

首先,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充分行使解释责任,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证明通知书,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根据案件情况规定的举证期限,第二,确定举证期限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提供证据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简易程序不受此限制。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规定的提供证据的期限一般为15天或开庭期满)

第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第四,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机构鉴定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当立案,人民法院同时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的有关规定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举证时限制度适用于更多或更复杂、更困难案件的特殊要求。证据交换属于审前程序的内容。有利于理清诉讼焦点,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突然攻击,提高庭审效果。同时,通过交换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对诉讼结果有更清楚的了解,这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此,《证据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证据交换的范围:

证据交换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第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第二,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

证据交换的时间必须在庭审前确定。具体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协商确定。证据交换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前未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第三,关于证据交换的目的和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目的是确定诉讼和证据的焦点。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当将法官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载入本卷。在庭审中,法官在解释这些证据后,不需要组织质证,质证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此类证据,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否则双方不得在随后的庭审中任意退回。

第四,关于重新交换证据:

在交换证据时,如果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再次反驳反驳证据,并重新组织证据交换。但是,除重大、困难和特别复杂的案件外,证据交换不得超过两次。逾期举证的例外情况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丧失证据权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有下列两种例外情况:

第一,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不组织质证。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进行第二次质证,否则该方当事人的逾期证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

根据《证据规定》第41条,“新证据”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仍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受理,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受理和取得。《证据规定》还对上述新证据的举证时间作了相应的限制,即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第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当然,上述限制已经超过了原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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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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